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67號
PCDV,108,除,167,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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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陳勝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98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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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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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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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福良│永豐商業銀│107年11月30日 │500,000元 │6422001 │ │
│ │ │行鶯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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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