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張祥鎬
被 上訴人 張正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叁
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貳萬伍仟玖佰伍
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