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原 告 曹悳筠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王韻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99,901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
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7/100000)及其上同段6677建號(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8樓)建物(權利範圍:1/1)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開不
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108年1月)鄰近同類型房地(樓高19
樓之住宅大樓房地加車位)交易價格約為每坪317,000元(見本
院重訴字卷第13頁)。而上開建物面積為72.8坪(總面積125.68
平方公尺+陽台1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00.99平方公尺=240.67
平方公尺;240.67平方公尺×0.3025=72.8坪),經核原告聲明
之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23,077,600元(計算式:72.8坪×317,00
0元=23,077,6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77,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104元,原告僅繳納99,901元,尚
不足115,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5,203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