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22號
PCDV,108,訴,1322,201905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黃唯晟
      黃楚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黃德鑒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可稽,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