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77號
PCDV,108,訴,1277,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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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7號
原   告 謝豐安 
被   告 溫恭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前向其借貸款項遲未清償,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萬50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等 ,惟被告住所即戶籍地址現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 號3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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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