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32號
PCDV,108,補,932,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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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   告 蕭佑安 

      劉冠佑 

      羅清順 

      徐振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佑安劉冠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 萬8,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 萬8,3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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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