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93號
PCDV,108,補,793,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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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呂瑞彩即林坤之繼承人

      林秀云即林曉萍即林坤之繼承人

      林明德即林坤之繼承人

      林明富即林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3萬2,2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0 元,已
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74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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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