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79號
PCDV,108,補,779,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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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被   告 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1,84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37,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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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