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趙惟芬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被 告 趙蔡香
訴訟代理人 徐建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
○○段000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7 建號即門牌新北市○○區○○
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經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
號99年莊字第275970號、登記日期為民國99年7 月14日,登記原
因為夫妻贈與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據。查系爭房地周圍附近最近且屋齡相當之房
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6 萬9,000 元,此有
內政部不動產買賣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522 萬6,750 元(計算式:6 萬9,000 元×75.75 平方公尺
=522 萬6,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777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