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宏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榮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記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契約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萬25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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