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30號
PCDV,108,補,730,201905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宏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榮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記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契約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萬25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1/1頁


參考資料
宏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