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27號
PCDV,108,補,727,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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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陳時輝 
被   告 蔡秀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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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