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 告 金露華
陳瓊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係分別請求被告金露華、被告陳
瓊讚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7,740 元、1,495,000 元,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62,740元(計算式:367,740元
+1,495,000元=1,862,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分別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