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21號
PCDV,108,補,721,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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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   告 金露華 
      陳瓊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係分別請求被告金露華、被告陳
瓊讚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7,740 元、1,495,000 元,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62,740元(計算式:367,740元
+1,495,000元=1,862,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分別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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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