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8號
PCDV,108,補,708,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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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安力德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敦銓 



被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肆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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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力德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