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4號
PCDV,108,補,704,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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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   告 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文聰 
人           之1、2、3

被   告 張廷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5,64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9,7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79,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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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