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 告 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文聰
人 之1、2、3
被 告 張廷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5,64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9,7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79,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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