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傅雲淡
法定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 告 林侯阿瑞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
○0 號7 樓之2 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
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23萬5570元(含土地及建物
之價值)為合理,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1 紙在
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伍萬玖
仟參佰肆拾柒元【計算式:(180.09+18.61 )×0.3025×2355
70=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