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洪頌凱
被 告 金翎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韋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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