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廖村益
原 告 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盼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能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廖村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萬5,6
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624元;原告鑫順元不動產股份
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51
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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