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2號
PCDV,108,補,612,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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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曾慧馨 

      曾莉晴 

被   告 曾陳蘭 

      曾玉青 
      曾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無提出系爭新北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44/10000)及其上同段
568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俾供本院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系
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暨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
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
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限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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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