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83號
PCDV,108,聲,83,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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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劉錦龍 
相 對 人 華大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62 號遷讓房屋等
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 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 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 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 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 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於曉諭發問態度 欠佳,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 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 、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 證據以釋明之。再者,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 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 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 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
本案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下午4 時40分在台灣新北地方法 院第九法庭由莊哲誠法官行準備程序,莊法官行使所謂曉喻 權,為使訴訟程序簡化,竟刻意變音,問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有必要打這麼細嗎?這樣下去要很久時間,你們不是要 快?」等語,顯然可見莊法官與對造有密切交誼,爰依法聲 請莊法官第六次迴避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意旨所陳前開情節,縱使屬實,法官亦僅係確認筆錄 記載是否需逐字繕打,此核屬承審法官指揮訴訟職權之行 使,尚難認有何違法及執行職務偏頗之虞,自不得據為聲 請迴避之原因,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承審法官對於該案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 ,或與相對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 觀上足疑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客觀事實,而為不公平審 判之情事,自難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及不滿承審法官就 訴訟程序之指揮及進行,逕認該案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



偏頗之虞,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核與民事訴 訟法第33條之規定不符。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大衛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462 號判決終結 ,有該案判決書影本可稽,上開事件既已終結,不再繫屬 於本院,承審該事件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上開 說明,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符,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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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