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4號
PCDV,108,簡上,4,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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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福璽景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環環 
訴訟代理人 程啟輝 
      吳俊義 
被 上訴人 森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被 上訴人 磊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雄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11月1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7 年度板簡字第1665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森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森澤公司)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森澤公司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承攬上訴 人所屬福璽景安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室內裝修工程, 委由被上訴人磊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磊基公司,與森澤公 司合稱被上訴人,單指其一,逕稱姓名)運送室內裝修石材 欲進入社區卸貨,磊基公司員工所駕駛貨車於進入停車場時 ,不慎撞損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裝設之德國進口電動飛梭門 (下稱系爭鐵捲門),造成該設備碰損無法使用。為免社區 住戶及車輛無法進出,上訴人即通知原廠商盡速派員修繕讓 設備暫時可以運作,再備料更新撞損部分,當下磊基公司之 韋中行謝秉勳先生承諾會負起撞損部分修繕費用。嗣經原 廠商提報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被上訴人卻以 修繕費用過高,並質疑該停車場裝設之系爭鐵捲門為非法定 設備為由,欲排除負擔修繕費用之責。經上訴人提供原設計



圖及說明後,被上訴人又以設備缺失與人員管理缺失為由, 要求與上訴人各負擔一半維修費用。惟該肇事原因為磊基公 司貨車司機進入車道時,未注意前方動態而撞損停車場之鐵 捲門,而系爭鐵捲門係設定打開後30秒後會自動關起來,當 天警衛有幫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按開門,但磊基公司之貨車 司機沒有在30秒之時間內進去,系爭鐵捲門才自動降下來。 另系爭社區之警衛都會跟裝潢公司講系爭鐵捲門打開後30秒 內要趕快進入,而當天警衛稱有按延長。是被上訴人規避應 負責任,實無誠信可言,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8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森澤公司有把承攬系爭社區住戶裝潢工程之 一些設計工程發包給磊基公司,當天是磊基公司之貨車撞到 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鐵捲門。磊基公司之司機當天有跟警 衛報備換證件要下去地下停車場載貨,有請警衛開鐵捲門, 車子倒車後要轉進去地下停車場時,系爭鐵捲門突然放下來 ,所以才撞到。因為是快速鐵捲門,所以降下來之速度很快 ,因此反應不及,貨車擋風玻璃撞到系爭鐵捲門。當天磊基 公司之司機通報警衛後到要開車進去地下停車場,根本沒有 30秒時間,所以應係系爭社區警衛疏失或系爭鐵捲門有問題 等語。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而就事實之陳述及所用證據,除與原判決記載者 相同,予以引用外,補稱:
㈠由上訴人提供之監控影片過程中可以看出磊基公司貨車司機 於14時50分44秒更換證件後,知道系爭鐵捲門關閉時間30秒 ,理應盡速將車輛開入停車場,但其卻與該公司同仁談話而 延誤入場時間為缺失一。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於上述時間延 誤後,再將車輛倒車欲進入停車場時,應注意系爭鐵捲門動 作及車道上方警示燈是否有動作,然於14時51分17秒司機未 注意而仍快速進入停車場以致碰撞系爭鐵捲門,期間有車道 警示燈警示及系爭鐵捲門已動作,實為應注意而未注意造成 為缺失二。14時51分15秒停車場系爭鐵捲門開始有下降動作 且門上方警示燈也亮起,貨車司機仍執意進入停車場,此時 貨車司機理應暫停於停車場入口,並告知警衛系爭鐵捲門已 關閉,請警衛再重新開啟飛梭門以便進入,此司機疏忽莽撞 行為而造成碰撞為缺失三。又由司機換證至車輛進入停車場 碰撞系爭鐵捲門,期間系爭鐵捲門開啟秒數已有38秒以上, 業已超過設定關閉秒數,顯見警衛人員在司機換證離開後有



再次開啟鐵捲門動作,不然系爭鐵捲門應該在14時51分9 秒 前就應該關閉,此點證明警衛人員有開啟行為,亦證明是貨 車司機自行延誤進場時間,於進場時又未注意系爭鐵捲門動 作及警示燈警示,強行進入停車場而造成碰撞,也證明絕無 被上訴人所說系爭鐵捲門提早降下與上訴人故意陷害造成其 貨車碰撞飛梭門之意。
㈡本事件現場從車道入口至系爭鐵捲門距離約5 至5.5 公尺, 約15度向下斜坡,系爭鐵捲門之高度約2.8 公尺,而磊基公 司之貨車撞擊系爭鐵捲門之位置在飛梭門已放下3/4 、貨車 高度約逾1/2 過前擋雨刷桿處,即貨車從車道口進入致撞擊 系爭鐵捲門時間帶,均在貨車司機視線範圍之內,其應有所 反應且能反應(煞車),卻未有反應,即應注意能注意而不 注意,顯有過失之責。另貨車司機為磊基公司之受僱人,磊 基公司依民法189 條之規定,應就該過失所致之損害與行為 人負連帶責任。而森澤公司為施作之裝修廠商,其負責人陳 秀芬簽有裝修工程切結書(下稱系爭工程切結書)乙份,對 此損害應予賠償。綜上所述,原審顯違經驗法則而為判決等 語。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2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磊基公司則補稱:
㈠觀諸磊基公司司機撞擊系爭鐵捲門時點之前之影片畫面,即 影片14時49分47秒起至14時50分23秒止,磊基公司之司機外 出請警衛開啟系爭鐵捲門、警衛開啟系爭鐵捲門、系爭鐵捲 門關閉。由該事實可以清楚說明,系爭鐵捲門按鈕一次開啟 至關閉之時間共計37秒。再由事發當次畫面可知,系爭鐵捲 門開啟至關閉之時間,即14時50分37秒起至14時51分15秒止 ,共計為37秒,足證上訴人警衛顯然沒有延長系爭鐵捲門開 啟之時間,故上訴人主張警衛有延長系爭鐵捲門之言與事實 不相符合。
㈡由事發當次畫面可以清楚知悉:14時50分46秒磊基公司之司 機走向警衛室更換證件、14時50分50秒磊基公司之司機從警 衛室走回貨車、14時50分53秒磊基公司之司機上車、14時50 分58秒磊基公司之貨車倒車燈閃爍至14時51分3 秒磊基公司 之貨車開始倒車,是以,磊基公司之司機向警衛更換證件後 ,即火速返回貨車並倒車欲前往停車場,並沒有任何滯留之 情。況磊基公司之司機當時只有一個人,沒有任何公司同事 同行,何來有上訴人指認「…與該公司同仁談話而延誤進場 」之可能。從而,磊基公司否認磊基公司之司機向警衛更換 證件後有滯留之情,上訴人主張磊基公司自行延誤進場時間



等語,顯係矯飾之詞,並不足採。
㈢由上訴人提出之車輛碰損停車場裝設之系爭鐵捲門時錄影截 圖,可以發現事發當時,停車場外部並沒有任何警示燈存在 。因此,磊基公司之司機於當時根本無從警覺。從而,由事 發當次畫面14時51分12秒觀之,磊基公司之貨車倒車至停車 場門口並右轉欲進入停車場,至14時51分15秒系爭鐵捲門開 始關閉,因停車場車道外側並沒有設置任何警示燈,致磊基 公司之司機反應不及撞擊系爭鐵捲門,因此,磊基公司之司 機顯然無法注意,難認有過失之情,上訴人主張磊基公司司 機欠缺注意義務云云,顯無理由。
㈣磊基公司司機依上訴人規定之程序向警衛更換證件後,應可 合理期待警衛開啟系爭鐵捲門之時間能足夠將貨車順利駕駛 進入停車場,然而,觀諸事發當次影片,除可知磊基公司之 司機向警衛更換證件後即火速返回貨車前往停車場,並無任 何滯留之情外,由系爭鐵捲門按鈕一次開啟至關閉時間為37 秒,而事發當時系爭鐵捲門開啟至關閉之時間亦為37秒,亦 在在顯示經磊基公司之司機依上訴人規定更換證件後,警衛 並沒有延長系爭鐵捲門開啟之時間。況107 年4 月19日當時 停車場車道外並未有設置燈號警示,是以,上訴人陳稱磊基 公司之貨車從車道口進入致撞擊系爭鐵捲門時,均在磊基公 司之司機視線範圍內,其應有所反應且能應(煞車),卻未 反應,顯有過失云云,並無理由。
㈤另福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璽公司)與森澤公司於10 7 年3 月12日簽立系爭工程切結書第2 條第3 項及第3 條第 1 項之內容:裝修保證金為10萬元;所雇工人如有違犯施工 不慎(含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共設施之損毀等,均應照原材 料即時修復,重大者仍須依法作責任之追訴與理賠,福璽公 司有權不經通知森澤公司,動用保證金作為處理。如保證金 不足,福璽公司可按實追償。可知動用保證金之約定,目的 在促使森澤公司確實履行系爭工程切結書所約定之工作內容 ,係屬違約金之性質。而兩造就保證金10萬元所約定之違約 金性質,既未明訂係懲罰性違約金,要徵系爭工程切結書所 訂系爭保證金之性質,當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之違約金,要 無疑義。倘認為上訴人主張磊基公司應賠償上訴人28萬元有 理由,則修繕系爭鐵捲門費用28萬元,因上訴人於107 年1 月16日自森澤公司帳戶提領裝修保證金10萬元作為損害賠償 之一部,故28萬元損害賠償金額自應扣10萬元,否則上訴人 同時沒收保證金併請求足額修繕費用,恐有雙重得利之嫌, 且難認與保證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之性質相符合, 是以上訴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為18萬元等語。並聲明:



上訴駁回。
五、森澤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六、不爭執事項:
㈠森澤公司於107 年4 月19日承攬上訴人所屬系爭社區住戶室 內裝修工程,委由磊基公司運送室內裝修石材欲進入系爭社 區地下停車場卸貨。
㈡磊基公司員工所駕駛貨車於107 年4 月19日下午2 時50分許 進入系爭社區停車場時,與停車場入口裝設之系爭鐵捲門發 生碰撞,造成該設備損壞而無法使用,因而支出修繕費用為 28萬元。
七、本件爭點: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鐵捲門設定打開30秒後會 自動下降,當天已告知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惟磊基公司之 貨車司機未於30秒的時間內進去,以致磊基公司員工所駕駛 貨車於進入停車場時,不慎撞損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裝設之 系爭鐵捲門,造成該設備碰損無法使用等節,有無理由? ㈡上訴人請求森澤公司、磊基公司就系爭鐵捲門之損壞連帶負 責,並連帶給付28萬元及法定利息,有無理由?八、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鐵捲門設定打開30秒後會 自動下降,當天已告知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惟磊基公司之 貨車司機未於30秒的時間內進去,以致磊基公司員工所駕駛 貨車於進入停車場時,不慎撞損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裝設之 鐵捲門,造成該設備碰損無法使用等節,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 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88 條第1 項及第18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 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 責任,而所謂過失,不僅指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即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 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情形,亦包括在內。本件上訴人 主張磊基公司貨車司機進入停車場時,因有上開過失不慎撞 損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裝設之系爭鐵捲門,造成該設備碰損



無法使用等節,既為磊基公司所否認,則揆諸上揭說明,自 應由上訴人就磊基公司貨車司機具有上開不法侵權行為之成 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經本院當庭勘驗上訴人提供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勘驗結 果如下【見本院簡上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①14時49分43秒有人示意警衛開啟鐵捲門(鐵捲門為降下關閉 狀態)。
②14時49分47秒停車場鐵捲門向上升起。 ③14時50分23秒停車場鐵捲門開始下降。 (鐵捲門起降約36秒)
④14時50分39秒有人外出請警衛開啟鐵捲門,停車場鐵捲門向 上升起。
⑤14時50分40秒磊基公司貨車停至警衛室外。 ⑥14時50分46秒有人走向警衛室前。
⑦14時50分54秒有人走向磊基公司之貨車。 ⑧14時51分03秒磊基公司之貨車開始倒車。 ⑨14時51分12秒磊基公司之貨車倒車至停車場門口開始右轉, 欲轉進入停車場。
⑩14時51分15秒停車場鐵捲門開始下降。 (鐵捲門起降約36秒)
⑪14時51分17秒磊基公司貨車車頭碰撞停車場鐵捲門。 由上揭①至③勘驗內容,可知磊基公司貨車尚未抵達系爭社 區之前,系爭鐵捲門曾經系爭社區警衛開啟並自動降下,且 系爭鐵捲門起降期間約36秒;再由上揭④至⑩勘驗內容,可 知系爭社區警衛於磊基公司貨車司機向其換證件表示要開車 至停車場之前,系爭鐵捲門即因他人要外出而由警衛再次開 啟,迄至系爭鐵捲門降下為止,系爭鐵捲門起降期間仍為36 秒,觀諸前開現場監視器錄影內容即系爭鐵捲門2 度起降期 間均各約為36秒,足證系爭鐵捲門開啟至自動下降關閉之期 間為36秒,是上訴人稱系爭鐵捲門係設定打開後30秒後會自 動關起來等語,其就系爭鐵捲門起降時間之主張顯與客觀事 實不符,已難採信。再者,由上揭①至⑩勘驗內容,亦可知 悉磊基公司貨車司機抵達現場時係先將貨車停放至警衛室外 ,其於下車至警衛室換證後,仍須將貨車自警衛室前倒車至 停車場入口前,再駕車右轉始能進入停車場,然磊基公司貨 車司機駕車進入停車場之際,系爭社區警衛並無延長或再次 開啟系爭鐵捲門之動作,否則系爭鐵捲門於錄影畫面中再次 起降之期間(即④至⑩勘驗內容)豈會僅有正常一次起降之 36秒,故上訴人主張系爭社區警衛有延長開啟系爭鐵捲門一 節,亦與事實不符。則系爭社區警衛既未延長開啟並給予磊



基公司貨車司機充足時間駛入停車場,不論系爭社區警衛當 天有無告知系爭鐵捲門設定打開30餘秒後會自動下降,磊基 公司貨車司機皆可能因時間不足以致駕車撞擊系爭鐵捲門, 已難將系爭鐵捲門受損責任均歸責予磊基公司貨車司機。再 由上揭⑨至⑪勘驗內容,亦足悉磊基公司貨車司機於停車場 入口前右轉駛進停車場至系爭鐵捲門快速降下發生碰撞前, 僅有不到3 秒之反應時間,且上訴人亦稱從車到入口至系爭 鐵捲門距離僅約5 至5.5 公尺(見本院簡上卷105 頁),依 此距離及反應時間,實難認磊基公司貨車司機對系爭鐵捲門 突然自動下降之舉,有何事先預見、而得有足夠之反應時間 以即時閃避之可能性,自難就系爭鐵捲門碰撞毀損之結果, 責令磊基公司貨車司機負有過失責任。基上,系爭社區警衛 顯有未注意早已開啟之系爭鐵捲門將屆至自動下降時間之情 形,然系爭社區警衛既未延長開啟時間,亦未提醒磊基公司 貨車司機距系爭鐵捲門該次自動下降時間已有不及,堪認磊 基公司貨車司機客觀上無何預見或避免之可能,並無應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其對系爭鐵捲門碰撞事故難認 有過失,不成立侵權行為。
⒊上訴人雖主張磊基公司貨車司機於更換證件後,理應盡速將 車輛開入停車場,但其卻與該公司同仁談話而延誤入場時間 等語,為磊基公司所否認,觀諸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即上 揭⑥至⑧勘驗內容),可知磊基公司貨車司機於更換證件後 即返回貨車並倒車欲前往停車場,期間僅有17秒且無任何聊 天、滯留之情。再者,若系爭社區警衛於換證時有延長開啟 時間,磊基公司貨車司機於倒車後應尚有19秒之充足時間( 計算式:36秒-17秒=19秒)可順利駛入停車場,自然無從 發生系爭鐵捲門碰撞事故。且上訴人就其此部分主張(磊基 公司貨車司機與公司同仁談話而延誤入場)亦未舉證以實其 說,自難採信。
⒋上訴人另主張系爭鐵捲門開始下降動作且門上方警示燈也亮 起,貨車司機仍執意進入停車場,司機疏忽莽撞行為而造成 碰撞等語。惟自上訴人於原審所提車輛碰撞系爭鐵捲門時錄 影截圖(見原審卷第17頁至第25頁)觀之,截圖畫面中無法 看出事發當時停車場外部有無裝設警示燈及警示燈有無亮起 等事實,上訴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事發當時系爭鐵捲門 上方警示燈亮起之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顯乏依據及證明, 亦難採信。
⒌從而,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鐵捲門下降遭貨車碰撞受 損一節,係歸咎於磊基公司貨車司機駕車進入停車場有過失 所致,即與民法侵權行為之要件不符,上訴人此部分主張,



顯屬無據。
㈡上訴人請求森澤公司、磊基公司就系爭鐵捲門之損壞連帶負 責,並連帶給付28萬元及法定利息,有無理由? 承前所述,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鐵捲門下降遭貨車碰 撞受損,係歸咎於磊基公司貨車司機駕車進入停車場有過失 所致,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侵權行為規定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等語,難謂可採。又上訴人既無從依據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自無探究上訴人所主張請 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有無理由之必要,附此敘明。九、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及僱用人連帶責任之法律關係 (即民法第184 條、第188 條、第189 條),請求被上訴人 應賠償(連帶給付)2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 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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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