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潘國文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件:
一、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二、請提出最新之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 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 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6 與107 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 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
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 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6 年1 月30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 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 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6 年1 月30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 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 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 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記 載每月負擔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 項支出,「確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 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說明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其必要 性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 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 更生前2 年即106 年7 月16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 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 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無 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說明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01842號及106 年度司執字第 13311號執行案件之執行情形為何?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
十一、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 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