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54號
PCDV,108,消債更,54,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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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葉信仲
代 理 人 羅文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11+1 )×10×43元=5,160元)。
二、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房租1 萬元云云,請提出完整房屋租賃
  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
  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請說明每月水電瓦斯費共計2,000 元、交通費2,000 元之依
  據,並提出實際繳納或支出之收據。
四、聲請人每月繳納手機門號2 個,請說明原因及必要性,並提
  出實際繳納之依據。
五、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
六、聲請人主張每月須支付前妻1 萬元云云,請提出實際交付依
  據或轉帳證明,另請說明1 萬元之性質為何?如何約定?又
  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
  、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
  人之配偶為何未共同負擔扶養費,亦請一併說明之。
七、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任職加
  麗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
  收入款項,若有,請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聲請人應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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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