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徐志明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8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2人×43元×10份=860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 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 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 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 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5樓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
四、聲請人是否主張依法扶養子女徐○澤、徐○伶?請提出其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又就扶養費 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5月6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6年5月6日起至108年5月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 入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 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 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 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 情事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是否仍任職於鼎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月薪為37,000元,另有每年三節獎金1,800元?請提出 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 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 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 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 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 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 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 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6年5月6日起至108年5月5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 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 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 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5月6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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