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256號
PCDV,108,消債更,256,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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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陳柏元 
代 理 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 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 ,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 1 )×10×43=5,590 。
二、聲請人雖主張負有債務總額達115 萬5,865 元,但查聲請人 非無工作能力,似非不能清償上開債務,故請檢附相關數據 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其在 106 年6 、7 月間失業之原因?
四、陳報聲請人及其配偶黃○珍、母親黃○嬌近二年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提出 其108 年4 月起至陳報月止之薪資單?
五、聲請人稱扶養母親,每月支付扶養費1 萬元云云,請說明其 酌定給予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又聲請人是否另有其他同 負扶養務義務之兄弟姊妹?如是,其他同負扶養義務之兄弟 姊妹每個月各給付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六、聲請人母親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社福補助?如是



,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 錄到院;若否,無法請領之原因為何?
七、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聲請人若係因資格不符而不得請領,請說明其欠缺 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之保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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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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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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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