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楊堯智
代 理 人 喬政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 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 人×10份=3440元 )。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二)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 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
(三)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7年10 月22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 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 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
107年10月23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五)聲請更生前2年有無從事無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情事? (六)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 效之時間、相對人及履行期間及契約內容分別為何?三、請聲請人提出前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 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並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 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 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 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協商成立後迄今,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 生?並請陳報目前(108 年度)之薪資收入來源、數額暨其 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000 巷0 ○0 號4 樓之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 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105 至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收入情形,自民國 106 年5 月起至108 年5 月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 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 月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 否仍擔任部分工時制人員,每月薪資約為?請接續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 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 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 略、遺漏記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6 年 1 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 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房租9,000 元、伙食費5,000 元、水電費1,150 元、電 話費499 元、雜支1,000 元、交通費1,280 元、中醫費用2, 640 元、協商還款費用1,0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 支出情形?請補正說明「交通費1,280 元、中醫費用2,640 元」支出之必要。就上開支出項目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請至少提出最近三至六個月),並請 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費用?請據實並附相 關證明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郵局存摺及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 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 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 約影本。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十四、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 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 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 產或土地出租、領取補助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 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 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 由為何?
十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 年2 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 名義。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 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