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鄭景云
非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 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9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0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10=5,10 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 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 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 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 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
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 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回溯2 年即106 年3 月4 日迄今,期 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 ,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 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 更生前2 年即106 年3 月4 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 巷0 弄0 號4 樓?是否為自用住宅?並說明 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
七、據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目前」是否 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定為陳報?惟 仍需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子女扶養費共3,000 元:請釋明原因及必要性,即應具體此 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 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106 年3 月迄今每月支出3, 000 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 並不以此為限)。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聲請人提出相關 事證以釋明聲請人子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6 、107 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聲請人子女有無領取 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八、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如有)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6 年3 月4 日迄今,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 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 更權利之情形。
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6 年3 月4 日 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 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 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 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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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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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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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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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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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 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 、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 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 1 日(即108 年3 月3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6 年3 月4 日 迄今,目前有無其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 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 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製作成表格」。並請 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 ?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如為教學,請記載教學內容),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 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請附有「公司證明」)、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請附有「雇主證明」),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另倘有遭 法院強制執行,請陳報「目前」執行前之收入與執行後之收 入分別為多少。
、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請勿使用可能或其他不確定之語氣。並請「詳細閱讀」後補正。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