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曾美羚
代 理 人 吳鏡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丁于真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6×43×10=2,5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 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 號7 樓之2 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 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 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 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 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106 、107 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 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 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 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5 年10月1 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 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健康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 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 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民國105 年10月1 日起至107 年9 月3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 情形相同?如是,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 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 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 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 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
事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 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 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八、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 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膳食費1,900 元、房租11,000元、 個人衛生保養支出2,777 元、日常用品部分1,166 元、水費 252 元、上班油費250 元、市話及手機費768 元、返鄉車費 755 元、扶養費1,000~1500 元、健保費749 元、電費450 元,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並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 3 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或其他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 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得不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另請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
㈠膳食費部分:請確認金額是否正確。
㈡個人衛生保養支出部分:請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 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 ㈢日常用品部分:請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 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 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 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10月1 日迄今, 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 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5 年10月1 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 名義,並提出相關扣新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 薪數額為何。
十三、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四、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五、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 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 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