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58號
PCDV,108,建,58,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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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粘名豐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桃園市桃 園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 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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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