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趙品柔
相 對 人 趙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 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㈠關於扶養請求事件。㈡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㈢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㈣ 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規定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 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趙法明,戶籍設於臺中市○區○○里 ○○街000 號(臺中戶政事務所),自民國90年7 月9 日即 於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長生老人長期照護中心受照顧迄今等 情,有戶籍謄本、長生老人長期照護中心住院證明書在卷可 憑,是依前揭規定,本院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 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