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李青貧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相 對 人 李翁淑姿
李三地
李雨坤
李瑞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提起請求分割遺產等 事件,業經鈞院以108年度家調字第63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 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申 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憑,且有本 院依職權調取之聲請人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 表在卷可稽,堪信真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