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381號
PCDV,108,司聲,381,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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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李馨愛(原姓名:李亭誼)

代 理 人 黃勝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琳軻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若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11號判決確定,為此檢 具民事裁判費試算表、裁判費收據及計算書,爰依法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僅由黃勝文律師具狀提出本件聲請,並未出具 委任狀正本,其代理權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 日通知黃勝文律師,請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委任狀正本到院 ,惟黃勝文律師於同年月20日具狀陳報與聲請人間因已無委 任之必要,茲予解除委任,有該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在卷可 稽,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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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