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38號
PCDV,108,司拍,138,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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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相 對 人 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成 


關 係 人 林雅芳 

關 係 人 陳柏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6,000 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與 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19,291,394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存證信 函等影本為證。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發文通知相對人 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 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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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