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329號
PCDV,108,司催,329,201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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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付款銀行用印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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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