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聲 請 人 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付款銀行用印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