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98號
PCDV,108,司促,6598,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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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98號
債 權 人 蘇建塏 
債 務 人 太佶昌企業社即蔡穎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附表
  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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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