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周子銜即陳如儀
債 務 人 周郁萍
一、債務人周子銜原名陳如儀、周郁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貳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子銜原名陳如儀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
校邀同債務人周郁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62,213 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子銜原名陳如儀自民國107年12月18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20,676 元未還,經聲請
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郁萍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子銜原名│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20,67│陳如儀、周│1月18日起 │5月07日止 │一五 │
│ │6元 │郁萍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0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子銜原名│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0,67│陳如儀、周│2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郁萍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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