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72號
PCDV,108,司促,14472,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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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周子銜即陳如儀



債 務 人 周郁萍 


 
一、債務人周子銜原名陳如儀周郁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貳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子銜原名陳如儀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
  校邀同債務人周郁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62,213 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周子銜原名陳如儀自民國107年12月18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20,676 元未還,經聲請
  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郁萍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子銜原名│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20,67│陳如儀、周│1月18日起  │5月07日止  │一五     │
│  │6元  │郁萍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0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子銜原名│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0,67│陳如儀、周│2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郁萍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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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