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63號
PCDV,108,司促,14463,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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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俊儀 


債 務 人 陳宏宇 



債 務 人 陳志杰即陳睿璿




債 務 人 郭麗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宏宇陳志杰〈原陳睿璿〉、郭麗緹應連帶給
  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73,63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借款人陳宏宇於就讀私立淡江高中時,邀同陳志杰
  原陳睿璿〉、郭麗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
  收款後利率、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
  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
  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
  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
  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
  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73,633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
  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陳
  志杰〈原陳睿璿〉、郭麗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物:
  一、放款借據影本。
  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麗緹、陳│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73633 │宏宇、陳志│2月20日起  │3月19日止  │       │
│  │元  │杰〈原陳睿├──────┼──────┼───────┤
│  │   │璿〉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麗緹、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3633 │宏宇、陳志│1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杰〈原陳睿│      │      │百分之十,逾期│
│  │   │璿〉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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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