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孫淑美
債 務 人 蔡靜瑩
債 務 人 蔡信安
債 務 人 劉彩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靜瑩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蔡信安、劉彩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
貸款金額分別為31,050元、28,050元、28,665元、28,665元
、22,517元、22,517元、14,175元及14,175元,並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
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靜瑩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年01月01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52,892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
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
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信安、劉彩幸既為連帶保
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
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