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江仁湧
債 務 人 王宜寧
債 務 人 王榮熙
債 務 人 張淳珍
一、債務人王宜寧、王榮熙、張淳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宜寧(即王怡文)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王榮熙、張淳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3筆(其中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46,082元
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王宜寧(即王怡文)於108年01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64,888元整及利息、違約
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
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王榮熙、張淳珍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
料1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宜寧、王│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64888 │榮熙、張淳│2月01日起 │5月09日止 │ │
│ │元 │珍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5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宜寧、王│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64888 │榮熙、張淳│1月02日起 │5月09日止 │ │
│ │元 │珍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 │
│ │ │ │5月10日起 │7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7月0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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