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連明忻
債 務 人 億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勃均
人
債 務 人 陳盛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二四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點三四六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點六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