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919號
PCDV,108,司促,13919,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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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瑗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捌仟玖佰貳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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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