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742號
PCDV,108,司促,13742,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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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42號
債 權 人 迅得機械(中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Denis Nicolet





債 務 人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歐元陸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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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迅得機械(中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