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42號
債 權 人 迅得機械(中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Denis Nicolet
債 務 人 嘉聯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歐元陸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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