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652號
PCDV,108,司促,13652,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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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林金山 
債 務 人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陸萬零
  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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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