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林金山
債 務 人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文瑞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陸萬零
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九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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