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陳素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陸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
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
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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