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81號
PCDV,108,司促,13481,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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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哲維 


債 務 人 連麗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哲維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連麗利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筆,共計新臺幣69,456元整,其
  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
  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哲維自民國108年01月0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0,117元,及自民
  國107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08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連麗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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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