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79號
債 權 人 洪頌凱
債 務 人 同喬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家成
債 務 人 蘇紹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同喬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如有選
任清算人,應包含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 。
二、債務人同喬科技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如有清算人,
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未選任清算人,有限公司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記資料。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同喬科技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106 年3 月22
日函為解散登記,依法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以清算人為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故有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同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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