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66號
PCDV,108,司促,12966,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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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債 務 人 陳精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柒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三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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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