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債 務 人 陳精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柒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三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