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76號
債 權 人 鈞鐽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凱楓鋼模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及
經債權人公司用印。
二、就請求金額超過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部分之請
求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證據。
三、就請求金額逾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零貳元部分,以年利
率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