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876號
PCDV,108,司促,12876,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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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76號
債 權 人 鈞鐽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凱楓鋼模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記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及
  經債權人公司用印。
二、就請求金額超過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部分之請
  求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證據。
三、就請求金額逾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零貳元部分,以年利
  率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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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楓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