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債 務 人 陳美惠 債 務 人 游文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債務人陳美惠、游文祥約定為債務人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為本件請求之連帶保證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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