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564號
PCDV,108,司促,12564,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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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債 務 人 陳美惠 

債 務 人 游文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陳美惠游文祥約定為債務人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為本件請求之連帶保證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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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