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 務 人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債 務 人 游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壹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吉客食品有限公司前邀同陳美惠、游文祥為連帶保
證人與聲請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6日、107年6月
21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
金額分別有新臺幣(下同)400萬元、100萬元,借款期間分
別自104年7月3日起至109年7月3日止、107年6月25日起至10
8年6月23日止(證二),利率分別依年利率4.35%、3.9%
計算(分別按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39%、0.94%計算,目前
基準利率為2.96%,證三);此外,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
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竟於108年3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
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 610,159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
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謹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份。
三、利率表乙份。
四、放款帳卡三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4.35% │
│ │164543│限公司、陳│月3日起 │ │ │
│ │元 │美惠、游文│ │ │ │
│ │ │祥 │ │ │ │
├──┼───┼─────┼──────┼──────┼───────┤
│ 002│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4.35% │
│ │201093│限公司、陳│月3日起 │ │ │
│ │元 │美惠、游文│ │ │ │
│ │ │祥 │ │ │ │
├──┼───┼─────┼──────┼──────┼───────┤
│ 003│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3.9% │
│ │244523│限公司、陳│月21日起 │ │ │
│ │元 │美惠、游文│ │ │ │
│ │ │祥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4543│限公司、陳│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惠、游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祥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1093│限公司、陳│月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惠、游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祥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吉客食品有│自民國108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4523│限公司、陳│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惠、游文│ │ │百分之十,逾期│
│ │ │祥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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