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
之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違約金按月不足一百元,以一百元
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梅珍於089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594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6,92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70元整及違約
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924元
整自094年12月0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
違約金按月不足一百元,以一百元計。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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