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19號
PCDV,108,司促,12219,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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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
  之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違約金按月不足一百元,以一百元
  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梅珍於089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594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6,92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70元整及違約
  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924元
  整自094年12月0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
  違約金按月不足一百元,以一百元計。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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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